先人们前后经历了杂婚(就是杂乱的婚姻关系)、班辈婚(为族内婚,古代婚礼策划关系是按辈分进行划分的,就是所有的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多可以成为夫妻,但除去了长辈与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)、族外群婚(恩格斯称为“普那路亚家庭”意为“亲密的伙伴”,非常严格禁止了本族内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,氏族成员必须到氏族外去找到自己通婚的对象)、对偶婚(又称对偶家庭,就是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比较固定的偶居,是一种以妇女为主体,随时都可以解除婚姻的关系。

初时为"望门居",如云南纳西族的"阿注婚姻";后为"居妇家制";最后为"居夫家制")、一夫一妻制几种婚姻状态。古代婚礼策划进入文明社会后,虽然一夫一妻制占据了主导地位,但原始婚俗的残余在许多方面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婚姻。
先秦时期,特别是在战国以前,青年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是比较自由的,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。除此之外,当时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也屡见不鲜。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云:"仲春之月,令会男女。于是时也,奔者不禁;若无故而不用令者,罚之。"可见当时政府对此不仅不加干涉,反而却有些放纵。西周中期,"恭王游于泾上,密康公从,有三女奔之。"这三位女子在没有媒人说合的情况下就投奔自己的意中人,古代婚礼策划是社会允许的。至春秋时期,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。







